发布部门:福建厦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卫生局
发布文号:
厦劳社〔2005〕36号
关于印发《厦门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方法》的公告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健全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的管理服务和成本结算,加大对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服务的管理,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准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做到既合理用诊疗项目、合理用药,又能控制医疗成本的不合理增长,预防和降低工伤职工被动医疗消费导致的医疗成本报销纠纷,规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推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定,大家组织拟定了《厦门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附件:《厦门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方法》。
厦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卫生局
二〇〇五年3月2日
附件:
厦门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的管理服务,保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及协议医疗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推行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本方法所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是指按本方法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条件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救治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审定
第三条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皆具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可直接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创伤急救和外科技术力量较强的特点专科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点专科,分布在主要工业区地区内或其周围地区的其他综合性医疗机构,可向厦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认定。
第四条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认定,可向厦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点专科概况材料;
(四)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进行审察。审察合格的,组织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评议和评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疗技术专家5-7人、医务管理职员2-3人、劳动保障部门2-4人组成,医疗技术专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劳动能力鉴别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条件的评审审定使用票决制,三分之二的委员投赞成票赞同审定为协议医疗机构的即获得通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向社会公布,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工伤医疗管理服务
第七条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时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工伤保险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资料,并提供有关工伤医疗、康复政策咨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应当组织有关职能科室职员学习、学会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的政策和文件,并按规定推行工伤医疗、康复服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包含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工伤医疗成本结算方法、工伤医疗成本支付标准与工伤医疗成本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他们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2个月公告他们,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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