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9月5日,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宝山路东侧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周某驾驶的由东向西驶出的机动车辆相撞,两车受损,王某受伤,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承保肇事汽车的甲、乙两个保险公司分别出具三方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条约,各方承诺协议签订后舍弃就本交通事故另行倡导权利。甲、乙保险公司依约赔付35.716元后,王某的伤情经鉴别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需要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4.014.21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协议涉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可以预见的损失,各方已达成合意并实质履行完毕且赔付金额与王某倡导的数额未有明显差距,该合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遵照实行。但对于原告倡导的其他损失,因原告在签订协议时髦没有进行伤残鉴别,其未能预见自己的伤势紧急程度及治疗恢复时间,在不利情景下缺少理性判断,导致在签订协议书时存有重大误解;另协议列明的赔偿款项基本涵盖所有赔偿项目和金额,是以不适当的方法减轻、免除去一方的责任,且赔偿内容与原告实质损失差距明显,若该一次性赔偿条约成立,对原告明显有失公平;再者原告构成伤残系涉案交通事故的最后损害结果,其可获赔偿亦应基于事故致使原告伤情的事实,故赔偿范围应涵盖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本案被告以一次性赔偿协议抗辩,剥夺原告就鉴别费损失倡导权利,亦显失公平。故依据法律规定,协议中涉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生活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别费的约定条约应予撤销,为降低当事人诉累,一并予以处置。据此,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甲、乙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36.25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尽快获得赔偿,一般会主动联系肇事汽车承保公司协商赔偿款项,而与肇事用户、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的状况也比较常见。若该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合理,自应遵从合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合同效力。然个别案件,一次性赔偿协议签订过程中却蒙着面纱,各方未能坦诚相见,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等。实践中,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尤其是隐性骨折、颅脑损伤等后果非常难预判,被侵权人在主观上对我们的伤情存在错误认知的状况时有发生。因受伤住院需陪护,对赔偿款的需要极为迫切,被侵权人甚至是整个家庭容易陷入某种暂时性或长期的危困状况,加之对事故赔偿有关法律法规不知道,对获赔项目及赔付标准不了解,被侵权人在缺少理性考虑和判断能力下容易作出不符合现实状况的错误意思表示。此时,如熟悉保险条约及赔付步骤的保险公司不可以站在被侵权人的角度,客观评判,合理评估事故损失或留有空间,就非常难达成公平赔偿和填补损失的成效。在此情形下,各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因个别条约存在重大误解、趁人之危的情形,对受害方显失公平,一次性赔偿协议也很难达成一次“终局”的初衷,本案即是这样。近年来,涉及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案件呈同比上升趋势,需引起看重。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务必小心,预判各种可能性,认真行使和处分民事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要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依法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首要条件下,平衡各方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权,降低当事人诉累,引领保险行业正气。
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遭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借助他们处于危困状况、缺少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